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2023-04-12 17:01:56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
甲于2017年2月通过朋友介绍,入职某展览中心,约定工资3000元/月,其他未约定,单位也未与甲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甲被安排前往去外地布展的路上车祸身亡,甲的女儿以某展览中心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甲的女儿不服仲裁委的裁决,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某展览中心在用工之后是否与甲建立了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一般性或者特殊性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小结
劳动关系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受劳动保护。即使不签劳动合同,也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仅需提供劳务的一方完成对方的工作任务,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且劳务关系的固定性差。综上,甲虽未与某展览中心签订劳动关系,但在用工过程中布展等具体工作,均由某展览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且甲是按照某展览中心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故应当认定甲与某展览中心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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