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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陕西这部新《条例》4月1日起施行

2023-03-31 15:16:14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资料图片)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3月31日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由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后,全国首部关于出台的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包含了总则、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和问责、法律责任、 附则等,共六章五十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了监督方式、完善了报告制度、改进了审议工作、加强了整改问责,为深入开展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创新特色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的保障作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审计部门应当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或者社会普遍反映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作出的重大投资决定、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安排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同时,《条例》除设置法律责任专章,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外,还设置专章对相关问责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法规严肃性和刚性。一是规定了依法启动撤职、罢免等问责工作的内容;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三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不全面、数据不清楚、报表不规范,或者未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数据信息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连通,以及审计部门审计不准确等严重问题,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整改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对陕西省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提升的基础上,《条例》建立起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工作制度,并作了具体规定,既是对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落实,也有利于不断推动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同时,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严格依照立法程序,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并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条例》才得以顺利出台。可以说,《条例》的出台过程,是一个集民智、汇民意、凝民心的过程,有利于统一各方认识,有利于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这项工作长期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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